文|沈玉良
当前,我国正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这不仅是中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参与高水平自贸区协定的重大战略,而且是中国基于自身发展战略作出的决定。作为我国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先行先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南要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自贸港建设,根据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要求和国际经贸形态,促进制度系统集成创新,形成符合海南自贸港特色的治理体系。
国家赋予海南先行先试的重大使命
海南自贸港要围绕国家赋予的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战略定位,以自由、公平、法治、高水平过程监管的贸易投资规则基本构建,实现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自2020年以来,海南自贸港一共推出226项制度创新,其中顶层设计2项、法律法规规章33项、金融政策15项、贸易政策7项、人才政策15项、税收政策44项、投资政策16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6项、园区政策21项、运输政策12项、产业政策30项、保障措施25项。
在货物贸易和投资领域,国家赋予海南自贸港先行先试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仅在海南进行试点的政策措施,主要涉及在货物贸易领域实施部分货物的零关税,如加工增值政策、离岛免税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和《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赋予的制度型开放政策等。第二种是在海南和国内其他地区同时试点的制度型开放措施,主要包括《若干措施》,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贸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举措。第三种是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试点,但海南自贸港开放力度高于其他区域的政策措施,例如《海南自贸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等。由此可见,国家给予海南自贸港的政策红利不仅涉及领域广,而且是制度型开放的前沿领域,体现了党中央对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必将为海南带来重大发展机遇。
落实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路径
海南自贸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展先行先试,要落实到具体产业形态,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第一,要进一步聚焦主导产业,使海南自贸港产业体系成为国际产业分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海南已初步形成以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为主导产业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二,以海南重点园区为载体,根据重点园区的功能定位,以主导产业为导向,形成更加细化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联合国产品总分类(CPC)已经从1.0版本发展到2.1版本,在CPC1.0版本中,服务部门涉及产业119个、子类420个、细分类946个,而在CPC2.1版本中,分别增加到132个、481个和1270个。只有将主导产业的颗粒度进一步细分,才能逐步培育出符合海南自贸港产业定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园区。重点园区要将目标产业与现有的海南自贸港开展先行先试的举措对接起来,将制度创新嵌入产业准入、运营和市场三大领域,形成符合海南自贸港特色的重点园区产业体系。一是要围绕种业、深海、航天三大产业进一步细分市场,培育新型国际贸易业态和国际商业模式。二是擦亮高端购物、医疗、教育境外消费回流三大“金字招牌”,进一步通过数字化提升服务能力。三是以加工增值制度和高端服务(金融、商贸服务、专业服务、航运等)为导向,形成同时服务国内和国际两大市场的产业分工体系。
第三,以新型国际贸易形态作为切入点,在实践中应用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海南自贸港制度创新体系。新型国际贸易形态是数字技术和全球贸易分工而产生的贸易方式。主要包括:基于全球价值链分工形成的供应链贸易(研发、维修、再制造、临时入境),基于数字平台形成的新型国际交易方式(国际电子商务、数字产品贸易)以及基于算法算力形成的数据服务贸易(云计算、物联网和FSD系统等新型贸易形态)。海南自贸港应从新型国际贸易形态入手,从这些具体的细分产业出发,形成自身在货物、服务、投资、资金、航运、人才、金融和数据等方面的细化的规则体系。例如要对标CPTPP货物市场准入规则,结合海南自贸港增值加工制度,形成从展示、低值样品、全球维修到再制造完整供应链的贸易市场准入规则。
制度系统集成是先行先试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基础
海南对标国际经贸新规则,不是直接使用国际经贸新规则,而是要根据国际经贸新规则,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在国际贸易新形态和细分产业培育中形成基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举措,特别是对应国际贸易新形态需要的协同性监管举措。在先行先试国际经贸新规则时,可能会出现两个具体问题:其一是原有法律体系不支持现有新规则和创新举措,即与现有国内规则相冲突;其二是在我国现有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中没有相应规则,或者相应规则不够细致。在这两种情况下,要形成与国际贸易新形态需要的新规则,就必须获得国家的支持。其中或许涉及国家立法,或许涉及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具体的监管措施,这就需要针对这些规则进行梳理,形成与海南自贸港相匹配的实施细则及相应的监管体系,这一过程必然要通过制度系统集成创新来完成。由于国际贸易形态多种多样,要形成基于国际贸易形态的制度系统集成创新体系,就需要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从实践中提炼规则需求,如此才能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贸港创造更为有利的制度环境。H
本文系2023年海南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课题项目(批准号2023HNMGC02)《DEPA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机遇与挑战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社科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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