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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5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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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产地规则背景下海南自贸港相关税收政策研究

  文|林明鹊  梁军  曹胜新  王永飞

  海南自贸港实施封关运作后,货物贸易将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关规定,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现行例外规定体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视为“海南原产”,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RCEP15个成员国人口总量约22.7亿,GDP合计约26.2万亿美元,出口总额约5.2万亿美元,占全球总量约30%,RCEP因而成为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自贸区。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逐步实现零关税,原产地累积规则是RCEP的一大亮点。如果有效利用前述两项政策,将有助于推动海南成为衔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枢纽。

  货物的原产地是判定能否享受关税优惠的根据

  原产地在确定差别关税和外贸管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原产地是指货物的最初来源地,其本质是货物的“经济国籍”,单一国家生产的货物,以完全获得该货物的国家作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生产的货物,以货物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作为原产地。

  判定产品“经济国籍”的依据是原产地规则,这一规则是判定产品究竟是由哪个国家或地区制造的依据,包括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个方面。其中,实体性规则是某一产品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所必须满足的要求,包括原产地标准和辅助规则等内容。程序性规则是为获得原产资格所需履行的操作手续,包括原产地证明文件签发等内容。原产地标准包括两个方面,即单一国家生产货物的“完全获得”标准和两个以上国家生产货物的“实质改变”标准。“实质改变”标准又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增值百分比和加工工序等三个标准。

  “实质改变”标准之一——税则归类改变。大多数国家(地区)依据1988年实施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来判断货物的税则归类编码,如果最终产品的税则归类编码与其所使用的原材料的税则归类编码相比发生了改变,就认定为原产。例如,中国某企业从新西兰进口奶油(HS编码为1517.10),在境内加工制成冰激凌(HS编码为2105.00),进口的原材料和最终产品的HS编码从1517(第15章)变为了2105(第21章),发生了“章”的改变,符合税则归类改变的标准,可将冰激凌判定为中国原产。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实质改变”标准之二——增值百分比标准。如果在某一国家(地区)制造或加工后的最终产品的增值额占该最终产品价格的比例超过一定的百分比,则该国(地区)为该产品的原产地,增值百分比标准可以使在一国(地区)有一定经济贡献的产品取得原产地资格。与加工增值百分比配套使用的辅助规则为累积规则,是指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如果自贸区某一成员生产的产品含有同一自贸区其他成员的原材料,那么来自其他成员的原材料可视为生产该产品成员的原材料。

  “实质改变”标准之三——加工工序标准。加工工序标准一般要制定加工工序清单,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才能取得该国的原产地资格。例如,中国某企业生产有机水溶肥料(HS编码3824.90)出口至缅甸,加工工序为“搅拌—加热—络合反应—酸化—冷却—包装”,使用美国原产的氢氧化钾等原料,虽然该原料并非中国原产,但是满足原产地标准“化学反应”的要求,可将生产的肥料认定为中国原产。

  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三种具体标准各有优劣,实践中各国(地区)的原产地规则大都将三种具体标准结合起来判定货物的原产地,即采用“混合标准”。

  RCEP协定原产地规则助力形成更为开放的区域市场体系

  原产地规则构成RCEP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RCEP协定构建了区域高水平经贸规则,促进了我国在亚太地区的贸易和投资。RCEP成员国都是我国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有力推动了全球贸易自由化,实现了WTO基础上的贸易规则再次升级和对更高水平自贸规则的探索和实践。

  原产货物范围进一步扩大。实质性改变规则包括对非原产材料进行实质性改变或充分加工后的产品在RCEP成员国获得原产地资格所需达到的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和“加工工序”三种标准的单独或结合使用来判定,货物出口商可以自行决定产品适用的具体标准。

  实行适用范围更广的区域累积规则。RCEP实行覆盖15个成员国的区域累积规则,来自RCEP任何一方的价值成分都会被考虑在内,产品获得RCEP成员国原产地资格的最低区域价值成分为40%(即RVC40)。比如,马来西亚企业生产的产品A出口到中国内地,每件产品离岸价格为100美元,其中包含:马来西亚的原产材料和本地加工增值20美元;从RCEP成员越南进口的中间品22美元;从RCEP成员日本进口的中间品30美元(其中20美元来自RCEP区域外,10美元为日本原产材料和本地加工增值);从非RCEP成员德国进口的中间品28美元。根据RVC40标准,越南中间品为原产材料,日本中间品为非原产材料(RVC=10/30×100=33.3,低于40),德国中间品为非原产材料。产品A的RVC为42,符合标准,可获得RCEP原产地资格,出口到中国内地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RCEP原产地规则对海南自贸港相关政策的冲击

  海南自贸港与RCEP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区别。RCEP生效后,其原产地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海南自贸港原产地相关政策的效用。从总体来看,RCEP原产地规则体系完整,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三种标准;海南政策单一,只有“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从原产货物的范围来看,RCEP包括15国区域;海南政策仅限于本岛。从加工增值区域来看,RCEP价值成分累积计算;海南政策仅限于在海南岛增值价值。从便利程度来看,RCEP成员国间有通关便利;海南政策目前没有特殊的安排。

  从货物品种数量方面看RCEP对海南自贸港原产地政策的冲击。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免征关税的含进口料件货物的加工区域限定在海南自贸港范围内,而RCEP将原产货物从一国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成员国的范围。海南政策限定于鼓励类产业,RCEP没有产业的限制。与RCEP相比,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大大限制了海南自贸港与内地之间的货物自由流动,既不利于海南自贸港建设和发展,也不利于国内大循环的大局。

  从货物加工增速方面看RCEP对海南自贸港原产地政策的冲击。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设定的加工增值比率为30%,虽然比RCEP的最低区域价值成分40%比例要低,但货物加工增值的范围仅限于海南自贸港区域之内;RCEP的最低区域价值成分40%比例虽比海南的30%要高,但货物的加工增值比例可在所有缔约成员国范围内进行累积,加工增值的累积增速大大提升。并且,RCEP还可以通过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微小含量规则等方式取得原产地资格从而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这会导致海南自贸港与内地之间的贸易关系不如RCEP任一成员国与中国内地的贸易关系紧密,这显然不利于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

  完善海南自贸港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政策的建议

  概括来说,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货物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不含进口料件的货物,二是含有RCEP成员国进口料件的货物,三是不含RCEP成员国但含有非RCEP成员国进口料件的货物。为完善海南自贸港原产地规则,笔者建议将“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关税”的现行政策进行拆分修改。

  一是完善不含进口料件货物进入内地免征关税政策。建议相关内容改为“对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国内自产货物(包括原产于内地或海南的货物),免征关税”。这一修改的要点是:其一,将“不含进口料件的货物”区分出来,单独表述;其二,取消鼓励类产业限制;其三,“原产于内地的货物”由海南进入内地同样免征关税。修改的理由是:海南不仅是自贸港,也是我国的一个省份,保持与内地紧密的货物贸易关系是“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大局的需要。

  二是对含有RCEP成员国进口料件的货物进入内地参照适用RCEP原产地规则。建议相关内容改为“对含有RCEP成员国进口料件的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参照实行RCEP原产地规则执行”。这一建议实质是将来自RCEP成员国与非RCEP成员国的进口料件区别开来,明确RCEP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海南自贸港。修改的理由是:其一,最大限度地避免RCEP协定对海南自贸港的影响和冲击;其二,海南自贸港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境内关外”的特别监管区,作为“关外”,货物进入内地参照实行同一区域成员国(或地区)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完全符合党中央确定的“借鉴国际经验”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海南自贸港参与RCEP的贸易自由竞争,促进贸易自由流动。

  三是优化对不含RCEP成员国但含非RCEP成员国进口料件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关税政策。建议相关内容改为“对(企业生产的)不含RCEP成员国但含非RCEP成员国进口料件的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30%,继续实行现有免征关税政策”。同时,建议将该政策进行如下修改:取消鼓励类产业限制,并将计算公式调整为〔(货物出区内销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100%≥30%。修改的理由是:其一,将来自非RCEP成员国与RCEP成员国的进口料件区别开来,可以使海南自贸港原产地的优惠政策指向明确,更具操作性;其二,海南现有加工制造业相对落后,竞争力较弱,很难对内地产生较大冲击和影响,尤其是RCEP规则也没有对产业作出限制,因此,建议取消“鼓励类产业”产业的限制;其三,调整优化加工增值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主要是因为现行政策对于生产所需的原料中境内区外采购的料件也视为海南原产,但如果生产所需原料包含了境外进口料件,境内区外采购的料件就不视为海南原产,有失公平,因此,应当将购自内地的料件均视同海南原产。

  四是借鉴参照RCEP便捷的原产地程序性规则。RCEP原产地规则总体性、系统性强,监管规则程序具体、简明、便利。应按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原则,即“借鉴国际经验”,学习和参照RCEP便捷的原产地程序性规则:其一,优化通关程序;其二,优化便利导向的原产地声明制度;其三,提升服务保障能力。H

  (作者单位:海南省税务学会)

  本文责编/蔡萌   邮箱/ 39466644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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