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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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5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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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海南离岸保险市场加快自贸港建设
全球贸易之窗。袁琛/摄

  文|黄诚

  离岸保险市场是指在“境内关外”地区实行的与一国境内完全不同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国际性、宽松性与税收政策优惠性等特征的保险市场。离岸保险市场是离岸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南建立离岸保险市场是自贸港功能完善的必然要求。

  海南离岸保险市场的模式选择

  海南离岸保险市场走什么市场模式,需审慎科学地选择。基本思路是保险业务实行混合模式,但资金账户要根据海南封关时间安排分步骤地放开,具体建议如下:

  2025年前,实行保险业务混合与资金账户分离的市场模式。在岸保险业务和离岸保险业务可以互相交叉运作,不严格区分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但保险资金账户必须把外币保险业务收入与人民币保险业务收入严格区分开来。之所以选择业务混合,是因为海南自贸港在发展的早期需要吸引更多外资保险机构投资,如果限定外资只能经营非人民币保险业务,则对外资的吸引力不大。同时在海南自贸港内还有大量国内保险机构,应该允许国内保险企业经营以外币为交易货币的非居民保险业务,只要是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保险机构,经营外币的离岸保险业务和经营人民币的在岸保险业务可以混合经营,如此也符合海南自贸港的国民待遇原则。保险资金实行账户分离,主要考虑在自贸港早期阶段,法律法规等监管体系不完善,金融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加之人民币还不能自由兑换,防止外汇大量流出等因素。

  2025-2035年,实行保险业务混合与资金账户适度渗透的市场模式。经过5年的离岸保险市场试验,法律法规相对完善、监管能力逐渐提高,但人民币尚不能完全自由兑换,因此在该阶段保险业务混合经营情况下,离岸和在岸保险资金账户可以允许有限额的互相渗透,即在允许范围内两个账户之间可以资金自由流动。

  2035年之后,实行保险业务与资金账户完全混同的市场模式。经过15年的发展,海南自贸港在经验、技术和法律法规方面都相对成熟,监管机构管控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同时人民币走向国际化、实行完全自由兑换,因此2035年以后在保险业务继续混合经营的同时,离岸和在岸的资金账户可以统一为一个账户。

  离岸保险市场产品结构的建议

  发展航运保险与货物贸易保险是海南自贸港成为未来国际贸易服务中心的必然选择。海南面向南海背靠大陆,毗邻我国经济最发达的粤港澳大湾区,又是我国海上丝绸之路的关键节点,优越的地理位置为海南自贸港发展国际贸易和航海运输业务创造了良好条件。世界上的自贸港和国际贸易中心的发展都离不开离岸航运保险和货物贸易保险的保驾护航。国际贸易越频繁,对离岸航运保险和货物贸易保险的需求也就越多。发展海南离岸航运保险市场有助于加强海南与世界发达经济体的联系和合作,聚集来自国际的跨国保险公司及与保险业相关的产业,确保海南自贸港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

  发展再保险业务促进海南离岸保险市场和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再保险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是对原保险作出的保障。海南受权管辖范围不仅有本岛区域,还包括广阔的南海海域,南海海域是世界繁忙的航海通道,国际性海运船舶每天不断穿梭于南海,但是每年8-11月的台风高发季,为在南海航行的货轮带来不小的风险。单一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这种巨大风险,必然产生再保险需求。此外,卫星发射是一种高风险服务,在国际卫星发射服务中必须有卫星发射保险做保障,这类保险任何单一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必须经过再保险分散风险。目前,从国际发展经验看,保险公司注重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当遇到风险较大的产品时,保险公司首先考虑分散风险,再保险大多成为离岸保险市场上的主要产品。再保险的发展不但能够拓展保险市场,还能作为纽带把国际上大型保险公司串联起来。依靠发展离岸再保险业务可以紧密联系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保险机构,为海南自贸港发展全球性的金融服务市场创造条件。

  发展旅游险、健康险和消费责任险以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是海南产业的主要发展方向。为促进这些产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应着力发展与此类产业相关的传统保险产品,比如健康医疗险和旅游意外险等;另一方面还应开发各类创新型的责任保险,如公共责任险、消费责任险、金融风险责任险、科技创新责任险等。各类责任险的创立能为海南自贸港建设筑起安全保障。  

  发展自保业务吸引国际大型跨国集团入驻海南。自保业务是指一些大型跨国集团为保障企业内部风险而设立的保险业务。由于一些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如石油化工、航空航天、基因科技等,保险公司开发的保险产品不能覆盖这些特殊或高科技行业的风险,所以国际上一些有条件的大型跨国集团会成立专业保险公司保障自己内部的行业风险。

  海南离岸保险市场监管问题

  建立离岸保险市场,应当先建立能够控制风险的有效监管体系,离岸保险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需要在账户管理的基础上围绕市场准入、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等进行构建。

  我国金融业目前采取分业监管原则,对于离岸金融保险的监管,目前没有统一的法规和政策。鉴于海南自贸港自由化、便利化的建设原则,针对金融保险业务的监管,建议成立由外汇管理、银行、保险和证券等机构组成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共同监管自贸港内的金融业务。在该机构之下,设立保险业务监管处负责对海南自贸港内的在岸和离岸保险业务进行监管。海南自贸港应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完善与健全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为离岸保险市场健康运行提供法律保障。现阶段应充分利用好中央给予海南调整适用有关法律的窗口期,以实际案例为依据,由下而上推动法律法规的修订。可先在海南自贸港建立离岸保险试验区,在试验区内以国际惯例为对标进行大胆改革与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金融规则和基础性法律,并根据离岸金融保险业务的扩展逐步完善离岸保险业务的专项立法。

  市场准入应遵循“宽严相济”原则,即宏观严格、微观宽松。宏观严格是指对于外资保险机构的资产规模、业务经验、风险控制能力和诚实守信等宏观方面,在进入市场之前严格审查并制订严格的准入标准;微观宽松是指在经营业务范围、产品开发、高级管理人员任用、资金运用等微观业务方面,监管机构给予保险企业宽松管理,不过多干预。偿付能力是保险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海南应创新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离岸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市场行为遵循“宽松”监管原则,在险种设立、费率厘定、条款设定等方面给予相对宽松、自由的环境,有助于推动保险市场的便利化与自由化。监管机构控制干预的频率与程度,加强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遵纪守法和资金流动监管,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为主要监管目的。

  由于海南自贸港“境内关外”的特点,海南自贸港与境内金融系统完全不同,不法分子会寻找监管漏洞,因此海南自贸港内的金融保险监管机构与境内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必须加强合作,建立协调监管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缺位或重复监管的问题。此外,由于离岸保险市场的国际性特征,非居民之间以非人民币作为媒介的交易行为,监管机构必须考虑国际监管惯例和做法,加强国际间的监管合作并建立常态化的监管协调机制。H

  【本文为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2020年规划课题,课题编号HNSK(ZX)20-7】

  (作者单位:三亚学院)

  本文责编/钟瑜   邮箱/ zy20092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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