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忠诚 刘允明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首先要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先立后破的工作法。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海南时指出,统筹改革发展稳定,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总书记关于“先立后破”的重要论述,蕴含丰富的哲学智慧,对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任何改革都是破与立的辩证统一
立是破非,是改革的基本逻辑。大凡一个改革创新之举必定有破有立,破已经不适应新情况的过时了的体制机制弊端、落后思想观念等发展障碍,立能够更好推动发展的新的体制机制、先进理念等。比如,破“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破“两个凡是”的思想桎梏,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解放大旗;破封闭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立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破平均主义的“大锅饭”,立“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一般来说,破的内容是指将要消亡和将要被消灭的旧事物,立的内容是指将要产生和发展的新事物,改革发展就是新生事物和衰亡事物之间的相互斗争、新旧更替。
破与立作为矛盾关系的一种情形,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的。破与立的对立,体现在二者的方向是相反的,要加强、发展一方,就要努力削弱、克服另一方。破与立又是统一的,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前提和条件。表现在:
不破不立、破中有立。不破,就不能为立开辟道路、清除障碍、创造条件,破是为了更好地立。就像20世纪八九十年代,没有对计划经济的破,不冲破当时“左”的思想严重束缚,不打破旧的体制框架,不突破雇佣工人、引进外资、拍卖土地使用权等在那个时期被视为禁区的领域,市场经济体制就无法建立。正是在与旧体制的一次次碰撞中,我们突破计划经济封锁圈,完成对新体制的探索。
不立不破、立中有破。立得好,才破得开;没有立,就不可能真正、彻底地破。假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强大起来,不在思想观念上深入人心,不在体制机制上占据主导地位,就不能最终战胜计划经济。从市场对资源配置“起辅助性作用”,到“起基础性作用”,再到“起决定性作用”,市场经济在节节胜利中,肃清了计划经济的影响。反观改革开放的前20年,此起彼伏的姓资姓社争论,其实就是失势的计划经济势力不甘退出历史舞台,企图在市场经济立足未稳时卷土重来。
破与立的次序很重要
破与立的统一性告诉我们,在事物发展变革过程中,破与立往往是同时进行、交替突出的,并非“先”“后”分离的两阶段。我们说“先立后破”,并不是说在“先立”的过程中就没有破,只是“立”是此时矛盾的主要方面,以立促破,破在其中。先破后立,也不是说在“先破”的过程中就没有立,只是“破”是此时矛盾的主要方面,以破促立,立在其中。所有改革都贯穿了“破立结合”,都是破中有立、立中有破,都可以称之为边立边破、边破边立、破立并举。但作为改革的实操者,必须因时因势、以变应变,准确区分破与立孰轻孰重、孰先孰后,只有这样,才能分清改革任务的轻重缓急,把握好改革的时度效。
无论先立后破,还是先破后立,都是改革的操作法,是解决不同性质矛盾的方式。面对改革问题,究竟是先立还是先破,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事物处于发生、发展和衰亡的哪个阶段。对于处在衰亡阶段但还保持统治地位的旧事物,新事物还很弱小,如不破旧,新事物无法存身,无疑这时的主要任务是破,即改革的次序是先破后立,破字当头,打破旧的优势,推翻它的统治,为新事物助产催生。而当旧事物的优势已被打破,新事物的统治开始建立,对处于发生、发展阶段上的富有生命力的新事物,保护、完善新事物,创造条件促进其立,是“破与立”矛盾的主要方面,此时改革的次序是先立后破,立字当头,发挥新事物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让它获得充分发展。
以中国40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为例。在改革开放初期,国民经济的各方面都还被计划管理,不突破旧体制的包围,新体制就休想立起来。因此,我国早期改革以破为主,大破带来大立,对既有秩序的破坏具有天然的道德性,“底层突破,顶层确认,再转为政策”是当年改革的范式,民间甚至有“改革总是从违法开始”的说法。而如今,改革已进入另一片天地。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30多年的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还存在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等问题,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下阶段的主要任务。具体到海南,遑论建设自贸港的“建设”二字本身就是“立”的意思,从落实早期安排、争取早期收获,到制定实施“一负三正”“零关税”清单、规划建设开放口岸,再到加大压力测试、优化完善自贸港政策制度体系,哪一项改革不是以立为主?
“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优势
这里是相较于“先破后立、不破不立”而言的。
一是避开矛盾激化对抗。先立后破和先破后立,都是希望新局面好过旧局面。但先立后破,从肯定积极因素入手,而不是一上来就打倒推翻,尽量控制矛盾,减少矛盾双方的直接对抗,容易被各方接受,进而减少了改革阻力。比如,在征地拆迁中,先建好高品质安居房再拆迁,由“人等房子”转变为“房子等人”,拆迁的难度就会小很多。先立后破,不介意新旧共存,鼓励新旧模式和平竞赛,不靠打倒旧的来体现新的优越性,而是着眼于立,通过把新事物建设得更加完善,旧事物相形见绌,自然也就没有多少市场了。
二是妥善处理了稳与进的关系。稳是大局,进是方向。稳中求进是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工作一以贯之的总基调。改革也应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掌握好改革节奏,控制好改革的风险,体现稳健审慎原则。先立后破、不立不破,明确了立和破的承接顺序和辩证关系,立要做在破前,没有立住之前,不要急于破,要确保改革有条不紊进行,确保新旧之间不会出现空档期。比如,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提升阶段,虽然以土地财政、土地金融为特征的原有发展模式越来越不可持续,但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短期内不能猝然放弃传统产业、旧动能,只能先立后破,在既有框架下慢慢调整和摸索,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动能先发展起来,再淘汰或限制传统产业、旧动能,做到有序进退、加减并用。改革不宜过于激进,产业转型不能急转弯,不能让旧模式一下子崩塌掉,否则破得快、立得慢,甚至破而未立,就会出现新动能没成型而旧动能又出问题的叠加“空档期”,可能导致经济断崖式下滑,进而丧失发展方式转变所必需的社会和政治稳定前提条件。
三是有利于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前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法规更加完备,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每一项改革举措都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联,曾经那些游走在法律边缘与灰色地带的改革尝试将很难再被容忍。在改革所必需的“破”与法律规定的“立”之间,如果还采取改革开放之初的那种先破后立,冲撞甚至破坏法律,让改革在没有法律依据与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无异于把改革置于险境,结果恐怕是“先行者先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也就是说,在改革内容与既有法律规则相冲突时,要先立后破,或制定和修改法律、赋权改革,或暂停法律的部分规定适用。总之,不立不破,在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是不可贸然进行改革的。
“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几个关键点
一是破服从于立。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强调立在破之前、破旧先立新,立比破重要,破处于从属地位。立一点才能破一点,立多少才能破多少,破的进展和所达到的程度,由立的进展和所达到的程度来决定。比如,建设自贸港,要在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等领域破除许多必须破除的陈规旧制。但是这种“破”应当服从于建立和完善自贸港政策制度体系这个“立”,只应当促进而不是损害这个“立”,这样自贸港建设的“破什么”“怎么破”“何时破”,才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未立先破,欲速则不达。2021年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拉闸限电,就与一些地方立破不得当、能源结构调整步伐过快不无关系,在新能源供应还做不到安全可靠的背景下,就“一刀切”地去煤减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把手里吃饭的家伙先扔了,结果新的吃饭家伙还没拿到手”。
二是以立促破。立得牢才能巩固破的成果。只有牢牢立起新的,旧的才无处安身;新的不立起来,即使旧的一时破了,过不了多久难免死灰复燃。为什么有的市县清退近海养殖,费了很大功夫,可清理过后没多长时间,渔民又开始在近海养殖,如此反反复复,效果不彰?就是因为清退了生态红线内的养殖场,却没有给渔民生计一个着落,水质是改善了,渔民的生计却被掐断了。近海养殖固然要清退,但“破”之前,还要“立”,也就是给出路。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探索多层养殖模式,让水产养殖“上楼”,既保护了生态,又守住了群众的“钱袋”,真正破除了海水养殖污染的弊端。再者,为什么我们现在要协同各方力量开展“封关画像”,就是要整体描绘2025年全岛封关运作后的政策制度形态,因为只有把2025年之后的自贸港是什么样子的说清楚、讲明白,才知道现在的压力测试还要测试什么,才知道目前的政策制度还有哪些需要重塑和完善。这些工作抓得越积极,封关运作就越主动,压力测试就越充分,不利于封关运作的体制机制也就越快被打破。
三是防止立而未破。改革的目的是要新压倒旧、新替代旧。“先立后破”允许新旧共存,但新旧不能永远共存,否则旧的利益格局就会成为改革路上的绊脚石,新事物永远也取代不了旧事物。立而未破,或者说立新不破旧,在传统文化保护、古村落保护、旧城改造等方面有其积极意义。但在经济社会改革领域,两套甚至多套方案并存,政策制度体系就成了一锅大杂烩,让人无所适从,浪费社会资源不说,还可能不断生成问题、积累问题。该破的未破,坐视已经没落的旧事物苟延残喘,可能终成尾大不掉之势,越往后拖,改革的成本越高。比如,省社管平台在岛内已经有一套由数万个摄像头组成的前端感知系统,从信息传输技术的角度讲,完全能用一套摄像头把采集到的信息共享给其他有需要的部门。一些部门之前单独搞的那些感知系统,大多已经失去继续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应该要么融入社管平台,要么适时拆除。改革不能抱持折衷主义,不能在新旧两边都讨好,只要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只要符合实际,当破则破,舍得扔“旧”,敢于和善于新旧更替。H
(作者单位:省委政策研究室,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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